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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日期:2018-06-05 17:40:38  浏览量:4663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必须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帮扶途径。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期限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在期限内,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察看,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程序是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以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方法: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学校下发违纪处分通告即日起,受违纪处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所在班级负责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单独为其建立考察时间的考核台账;考核办法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考核办法》,由班级3-5位同学成立的考核小组对其实行量化百分制计算。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小组每周都要把考核分值与接受考核情况向本人通报并公示,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每月进行小结取考核次数的平均值,由考核小组成员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连续3个月考核分值都在90分及以上的,可在规定的6个月考察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的申请。

在规定的考察期间内,考核平均总分值必须在85分及以上,没有达到的顺延考察期1-2个月,直至达到为止。

办理解除违纪处分的必须履行解除察看手续,其相关手续由所在班级的考核小组提交原始的考核台账和申请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学院提出意见报学工处(部);学工处(部)派出工作组成员下到学院、班级进行实地调研后再提出审定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又属初犯者;

()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违纪事件处理有贡献者;

()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见义勇为者;

()认识自已错误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在;

()其他可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破坏学校声誉者;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者;

()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违纪者;

()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积极参与者;

()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者;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等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解除处分的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煽动、组织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严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违者并造成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依法受公安、司法部门惩处的,给予下列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触犯法律被法院判决的、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者的处分:

()初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赌资数额较小,或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受过处分又再次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或其他淫秽物品、校园内组织宗教团契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品行不端者的处分:

()有流氓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男女违规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作案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偷窃或参与非法买卖、拆装自行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盗用、伪造、涂改他人证件、冒领钱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为偷窃提供情况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偷窃行为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者,依下列情形处理:

()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雇用他人参与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上课期间,公然在教室里打架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偏袒一方者: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除上交凶器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者:致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踢坏门窗、打破玻璃或损坏桌椅、破坏水电设施、破坏消防设施和通讯设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亮化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损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公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章用电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私自拆、拉电源,拆修配电设施及违章使用电器者,除按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凡因违章用电及违章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等电器,引起火灾、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自习、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每旷课1学时,扣品德分1分;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到:

1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含补考)、考查、测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此条决定直接由教务处或考试委员会根据情况报送材料,呈报校长签批,下发学校行政文)

1、偷看、夹带、传递试卷答案、考试答案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该科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威胁他人、监考教师或组织集体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

4、对盗窃试卷、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宿舍、教室、学校门口、餐厅、会场、影院或其它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2、撕毁、破坏学校榜文、布告及各种标志者;

3、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

4、造谣、陷害他人者;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6、擅自在学校宿舍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不良后果者;

7、酗酒、吸烟造成不良后果者;

8、在宿舍上网、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9、男女互窜寝室或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

10、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严重影响教学及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四条  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学生,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赤膊或只穿背心、裤衩、穿拖鞋或吸烟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因不文明现象,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愤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等向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阻碍甚至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主动参与传销活动,不听劝阻执迷不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受骗陷入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因受骗陷入传销且不听劝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传销被处以公安拘留,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私贮货物(商品)并贩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参与非法经商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发布恐吓言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电子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学校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年内因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或保卫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收集并保留有关证据。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违纪,有关学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报送。

各学院应当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5个工作日(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工处()

学生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查处的,保卫处应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送至有关学院,有关学院提出意见后报学工处()

学院报学工处()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必须有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2、学院或保卫部门事实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上必须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签字的,由调查人中员注明。

3、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根据。

4、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学生工作小组会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学院行政文书报告并加盖行政章。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学工处()收到各学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核实完毕,经处()长办公会讨论,将意见上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研究会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工处()收到有关学院的报告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开会审查之前,应委托有关学院指派专门人员与拟受处分学生谈话,听取学生的供述和申辩,专门人员应做好笔录,笔录原件交学工处(),学工处()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如下处理:

1、属认识偏差或正当理由的,责成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工作;

2、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3、学生的申辩材料应列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

()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工处()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察。考察期满到时,学院学工科根据学生本人思想认识情况、收集学生本人要求解除违纪处分的申请和班委会及辅导员、班主任签名的学生察看期间表现证明,呈报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形成决议,学工科将形成决议的决定书行文加盖学院行政章报学工处();学工处()统一汇总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学校均以行政名义发文。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核实后的决定书并报校长签发行政文。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告知和校内申诉程序。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发文之前由学校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给予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备案,并由学院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采取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和公告送交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在接到处分决定的10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学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决定权做出决定或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执行。

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实施依照《南昌理工学院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份交学籍科,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的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文档。

第三十七条  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应公布全校周知,记过以下处分应在相关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校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四十一条  全体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未查处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四十二条 (一)学生违纪处分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1、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

2、副主任委员:学工处(部)处(部)长

3、委  员:组织部副部长一名、教务处副处长一名、保卫处副处长一名、学工处(部)副处(部)长二名、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院长三名、政法学院老师(有律师职业证)一名以及学生代表二名。

4、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部)。由学工处(部)分管学生思政工作的副处(部)长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1、宣传、学习、教育学生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校规校纪。

2、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对学工处(部)收集整理各学院按规定上报的相关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议,评审。

3、对学生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实施审批权。

4、对学生违纪开除学籍的处分进行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负责对违纪处分审批意见通知相关学生,并下发告知书,通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对审查意见提出申诉。在规定期间内未接到申诉,负责将相关审批决定呈报校领导签批下发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校长授权学工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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